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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提醒:尽量结伴出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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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14 10:04:0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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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一苇 于 2011-4-14 10:33 编辑

刚看到一则消息,很震惊!
我们不少车友喜欢独行,为安全考虑还是谨慎为上,建议最好结伴行动!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村民扮作护林员持斧头抢劫驴友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1年04月14日02:20  京华时报

   本报讯(记者 王秋实) 两名驴友结伴攀爬野山,途中竟遭遇村民扮作护林员持斧头抢劫,驴友找准时机协力反抗,将山中“李逵”制伏。记者昨天获悉,房山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村民石万虎有期徒刑7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1.4万元。同时,法官就此案发出提示遇到严重暴力犯罪,被害人如何自卫都不为过。
  
    去年12月19日下午4点左右,住在房山区周口店镇涞沥水村的36岁村民石万虎与哥哥发生争吵后,拿着斧子来到家附近的山上想弄点钱花。此时,来爬山的驴友康先生、魏先生正好结伴下山,遇到手持斧头的石万虎。石先假装护林员,问他们买票没有,二人称“领队买过了”,便继续往山下走。石万虎一直拎着斧头跟在他们后面,十几分钟后,康先生和魏先生看他仍然尾随,感到很害怕,开始往山下跑。石万虎追上他们,用斧柄敲伤康先生的头部,拦住两人抢钱,两人分别交出了身上的300元和1200元现金。
  为防止两名驴友报警,石万虎要走了他们的手机。当得知当天相约爬山的驴友共有30人后,石万虎将手机还给魏先生,让他打电话叫一名女驴友上山来给他“玩玩”。魏先生假意应允,佯装拨打电话,趁石万虎不注意,康先生一跃将石万虎扑倒,魏先生拿起一块石头反抗,两人夺走了石万虎的斧头。双方一番打斗后,石万虎觉得落到下风,便带着劫到手的现金逃离现场。康先生和魏先生与其他驴友会合并报警,石万虎于次日被警方抓获,康先生被鉴定为轻微伤。

  庭审中,石万虎对自己手持斧头伤人劫财,又企图劫色的过程都表示承认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石万虎持械采用暴力手段,强行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由于石万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,属于累犯,应从重处罚;但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,在量刑时酌情考虑。
  宣判后,石万虎不停抹眼泪,表示不上诉。康先生说,他已经爬了多年野山,没想到会遇到抢劫。事后,他和驴友们总结,以后登野山必须结伴而行。
 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,石万虎手持利斧拦路抢劫,属于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,被害人的防卫范围为无限,即便当时康先生和魏先生在自卫时将石万虎杀死,也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
http://news.sina.com.cn/s/2011-04-14/022022288087.shtml





发表于 2011-4-14 10:15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“石万虎手持利斧拦路抢劫,属于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,被害人的防卫范围为无限,即便当时康先生和魏先生在自卫时将石万虎杀死,也不承担法律责任。”貌似必须是万石虎发动攻击的时候才是无限防卫吧,如果只是提着斧子并始终无袭击动作的话,将老万杀死也是不当的。来个律师断断。
发表于 2011-4-14 19:38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
事前事中都算正当防卫,事后就不算了。
也就是说石万虎拿着斧头跟踪两个驴友的时候,就可以开始防卫了;石万虎动手之后,当然可以防卫;一旦犯罪分子逃跑或者失去犯罪能力,就不能再打了,再打就算故意伤害了。
面对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、抢劫、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时,可以在犯罪尚未发生时提前防卫,也就是石万虎提着斧头追两个驴友的时候,有甩棍什么的就可以招呼了,如果驴友的防卫动作过大,导致石万虎死亡,最多也就是防卫过当,一般判缓刑,或者干脆就无罪了。
总得来说就是预防无罪,补刀不行。
个人意见,还请职业法律人出来斧正
发表于 2011-4-15 09: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以后骑车带着刺水枪。
发表于 2011-4-15 11:33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回复 流血 的帖子

装填7.62mm辣椒水吗?
发表于 2011-4-15 15:40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世道不好,行车注意安全!{:9_822:}
发表于 2011-4-15 18:50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首先不说那个SB的斧头抢钱哥们,傻得跟《天下无贼》里的范伟似的,白白落七年大牢,就说这篇新闻的作者也是个糊涂记者,信口开河:“审理此案的法官说,石万虎手持利斧拦路抢劫,属于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,被害人的防卫范围为无限,即便当时康先生和魏先生在自卫时将石万虎杀死,也不承担法律责任。”这明摆着是误导。这种记者也应该抓起来。

点评

“无限防卫权”是存在的,刑法20条规定的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  发表于 2011-4-15 21:52
发表于 2011-4-18 07:23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诸位兄弟探索法律问题如此认真,精神可嘉。真遇事还必须面对另一现实——“天苍苍,野茫茫,风吹草低见李刚”。

大姐的初衷不应忽略。一苇曾独闯西域敦煌丝路、南国山顶茶乡。。。警示是因富经探险有感而发吧。
发表于 2011-4-18 17:20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话说咱济南治安良好,民风淳厚·····俺向来是独行侠,不过身上没多少银子,自卫能力还是可以的。不过女同志确实不应独行偏僻地方。
发表于 2011-4-19 10:18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以后都多加小心   安全很重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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